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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保宪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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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律师赵保宪秉承“专业专心、勤勉敬业”的执业理念,在处理业务中认真细致、思虑缜密,办事稳重,为人诚实质朴,和蔼可亲,热心助人,特别是对弱势当事人倾注满腔热情,被当事人亲切地誉为“平民律师”、“值得交心的律师朋友”。 [详细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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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如何划分的?

更新时间:2011-12-19    作者:admin    来源:www.shandongzhaolvshi.com

   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,作了明确规定:

  1、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,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,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。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,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,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。

  2、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,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:

  (一)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;

  (二)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;

  (三)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。

  3、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,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,是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性的重大刑事案件。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 级的法院,也就是一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,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、抗诉案件,复核死刑案件,核准死刑缓期2 年执行的案件,以及监督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。

  4、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,是全国性的重大刑 事案件。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,除核准死刑外,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,只应当是极个别的,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,性 质、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。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、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。